您好,欢迎光临重庆自考网(www.cq-zk.cn)!

咨询电话:023-62864591 / RSS地图 / 网站地图
自考专题: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8-05-23编辑整理:重庆自考网浏览次数:(

  专利权的内容
  一、概述
  1、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不包括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2、针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规定,认为该项权利虽具有人身权属性,但并不是专利权内容,理由有二: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2)无论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在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3、可以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权”,平行于专利权而存在。
  4、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标记权,即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不是人身权性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对专利产品的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对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
  2、转让权。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
  3、实施许可权。
  4、放弃权。
  5、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不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两项基本义务: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二是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义务。
  2、专利维持费采用累进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所获得的独占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3、在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

本文标签:重庆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内容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cq-zk.cn/

本文地址:http://www.cq-zk.cn/zl_fxl/10230.html


小编提示:添加【重庆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重庆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重庆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添加“重庆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重庆自考网课程中心

《重庆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重庆市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报考提醒

预报名入口 考试报名系统

自考交流群

咨询老师

扫一扫,加入重庆自考交流群免费送《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扫一扫,加入“重庆自考交流群”
进群领取《备考资料和备考方案》

报考服务

023-6708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