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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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